一、办公室
(一)工作职责
1. 组织协调本办的行政管理工作。
2. 进行调查研究,收集信息,掌握情况,及时向办领导反映,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 草拟本办综合性文件、报告、工作总结、工作安排和其他综合性文字材料。
4. 拟订本办综合性的规章制度,并组织检查督促。
5. 协调科室之间的工作,传达、督促办领导批示及交办的事项。
6. 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筹办工作,对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7. 负责行政、党务、群工等各类文件收发,文书处理,印章管理,做好保密工作。
8. 负责本办各类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二)联系电话 0558-8812171
二、纪委监察委派驻纪检组
(一)工作职责
1. 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2. 派驻纪检监察组发现或者收到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3. 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检举、控告,实施对驻在部门上述组织和人员监督监察。
4. 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5. 对驻在单位党组(党组)、党员干部及行使公权力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存在的“四风”问题,立即报告县纪委监委,先行查处,快查快处。
6. 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定期向县纪委监委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党组)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7. 承办县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县巡察办做好对驻在部门的巡察工作;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加大自我监督力度,做好本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联系电话 8816206
三、政治处
(一)工作职责
负责本系统的政治思想工作、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1. 承办院党组日常工作
2. 负责院党组会议安排、记录、党组的印章保管和监督使用。
3. 院党组会议形成决议后,负责草拟有关文件,呈送主管院长审批后,再呈、送、发有关单位。
4. 制定院领导班子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协助领导组织实施。
5. 协助院党组指导党总支、共青团工会工作,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的文化、政治、业务素质。
6. 负责中层干部的考察工作,掌握干部的德、能、勤、绩基本情况,协助领导选拔任用后备干部工作。
7. 负责抓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上级规定要求开好民主生活会。
8. 负责抓好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工作,领导述职报告后组织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收集汇总群众意见,将评议结果反馈党组和本人,提出整改意见,再反馈给大家,最后将评议情况草拟报告,上报有关单位。
9.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联系电话 8810828
四、机关党委
(一)工作职责
1.负责院机关党的工作,负责党的政治理论、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承担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和院党组民主生活会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2.承担院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领导党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理所属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所属党组织和院机关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
3.协助院党组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4.领导院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工委和青年等群众组织的工作。负责维护政治安全稳定和统一战线工作。
5.承担全省环境保护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系统内精神文明和政风行风建设。负责院机关和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6.完成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和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联系电话 8802153
五、组织人事科
(一)工作职责
1.在党组领导下做好本院的党员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承办院管干部的任免事项。
2.负责院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3.负责院机关公务员及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4.负责院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院属单位的目标考核管理工作。
5.负责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职称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6.负责本院干部、党员、人事、劳动工资的统计和党费收缴管理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联系电话 8803283
六、宣传教育科
(一)工作职责
1. 协助室领导做好院党组组织宣传的日常工作。
2. 根据院党组的决议、决定和党组领导指示,负责党组工作规划、总结、报告等重要文件的起草。
3. 按照党组的工作部署,对党的建设有关重要思想进行调研。
4. 协助主任组织指导抓好对内对外宣传工作、全院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及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5. 协助室领导组织、协调、承办党组举办的重大活动。
6. 负责上级对口部门规定的各种报表的统计填报工作。
7. 完成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联系电话 8803205
七、控告申诉科
(一)工作职责
控告申诉检察科受理案件范围:
1、受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案件;
2、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而做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6、受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
7、受理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司法救助案件;
8、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二)联系电话 8810753
八、案件管理办公室
(一)工作职责
1. 统一案件进出口管理。负责侦监、公诉等各类案件的受理、分流;并对其他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进行立案备案监管。
2. 统一对案件进行流程管理。对各业务部门所办案件的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进行管理、监督、预警,承担案件的督办、催办工作。
3. 统一负责扣押、冻结款物的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对侦查机关随案移送涉案款物和本院自侦部门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款物工作进行监管。
4. 统一负责对以本院名义制作的法律文书的监管。
5. 负责案件统计信息管理与分析。负责检查业务统计工作,对各业务部门执法办案情况及运行态势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判断,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为院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6. 负责案件质量评查。负责对本院办案部门办理的案件进行定期评查;对投诉本院各办案部门办案质量问题的案件,组织个案评查;组织协调本院各办案部门对下级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进行评查。
7. 负责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包括案件管理系统的咨询及数据管理。
8. 负责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等,办理案件查询、会见案件承办人、阅卷等工作。
9. 负责上级院及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联系电话 8802303
九、侦查监督科
(一)工作职责
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
1. 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2. 复议、复核公安机关不服不批准逮捕(不予)逮捕的案件;
3. 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4. 批准侦查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备案审查;
5. 监督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是否合法;
6. 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立案活动;
7. 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
8. 审查办理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
9. 法律规定的或者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联系电话 8800725
十、公诉科
(一)工作职责
1. 对公安、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
2.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3. 出席公诉案件第一、二审和再审法庭,代表国家履行公诉职责,并对审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4. 对同级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审查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意见。
(二)联系电话 8812445 8800173 8800725
十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公室
(一)工作职责
1、承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
2、承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
3、未成年犯罪案件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合法权益保护;
4、积极参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5、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等工作,全面履行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检察职能。
(二)联系电话 8817732
十二、民事行政检察科
(一)工作职责
1. 依法对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结果的案件进行监督。
2. 依法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3. 依法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4. 依法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监督。
5. 依法支持起诉。详见《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6. 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
7. 提起公益诉讼。
(二)联系电话 8802997
十三、监所科
(一)工作职责
1.负责全县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活动和对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超期羁押监督工作的指导。
2.负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侦查工作和其他自侦案件立案前调査工作的指导。
3.研究制定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二)联系电话 8802752
十四、技术科
(一)工作职责
1. 负责全院技术装备管理;
2. 配合办案干部做好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和运用工作;
3. 负责全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
4. 负责有关案件的技术鉴定和法医鉴定。
(二)联系电话 8813303
十五、法警队
(一)工作职责
1. 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2. 执行传唤、拘传;
3. 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4. 参与搜查;
5. 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6. 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7. 保护出席法庭检察人员的安全;
8. 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联系电话 8801135
十六、法律政策研究室
(一)工作职责
1. 负责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工作;
2. 对向本院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3. 对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4. 承办本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5. 指导检察机关开展执法检查;
6. 收集管理图书资料,编辑检察工作年鉴和志书等。
(二)联系电话 8803203
十七、计划财物装备科
(一)工作职责
2.制定财务装备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对上级机关和财政部门补助的办案、装备及基本建设经费进行分配和管理。
4.负责检察技术装备、交通通信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工作。
5.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6.负责办公、办案基本建设等各种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装备物资的购置和分配。
(二)联系电话 8810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