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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民行检察同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时间:2009-11-09  作者:金芬 朱文登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利辛民行检察同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长达十年之久的借款,只因厂长的变更差点落空。2007年利辛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孙玉才要求利辛县综合厂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该县人民检察院就县法院判决进行抗诉,通过市县两级检察院的努力,使得2万元的民间借款失而复得,保障了原告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公正。

1998年,时任利辛县综合厂厂长的孙孔礼因需发放退休工人工资,向原告孙玉才借款,当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因借条遗失, 200123月份的一天孙孔礼重新给孙玉才出具了一张借款借条并加盖了公章。后多次催还无果,2007年孙玉才把利辛县综合厂告上了法庭,要求利辛县综合厂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但是利辛法院一审认为,综合厂的原任厂长孙孔礼在20005月离职,孙孔礼的“安徽省利辛县综合厂”公章随其离职而不在使用,所以认定2001年的那张借条加盖的“安徽省利辛县综合厂”公章行为是无效的。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孙玉才要求综合厂归还本息的诉讼请求。

2008年孙玉才不服向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了抗诉。据查证,200159日,利辛检察院反贪局对孙孔礼以涉嫌挪用公款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多方查证认为原任厂长孙孔礼离职时间是20015月份,因此孙孔礼在200123月份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加盖公章是有效的。

20091030,利辛县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判决,撤消原审判决,并要求综合厂归还原告孙玉才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