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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显奇能
时间:2009-11-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司法鉴定显奇能 

多行不义必自毙,利辛县人民检察院的一份文证鉴定材料使得真相大白,颠倒黑白者终受法律的制裁。

1998年元月份,时任利辛县巩店镇一行政村的村支书宋甲、时任村长的韩某和时任村会计的宋乙三人一起去宋丙处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为2.4%。回来后宋甲把款交给会记宋乙,宋乙书写安徽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契约一式两联,在契约左下方借款方栏下签名并加盖印章,村长韩某在右下方的放款栏下加盖印章,其中的债务凭证联由宋乙交主管会计用于该村记帐,债权凭证联由宋甲保存,后宋甲在其所保存债权凭证的右下方放款人栏处添写上自已的名字,并在村长韩某的印章上加盖了自己的印章。

2003420宋甲持所改动后的债权凭证起诉宋乙,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同年519日利辛县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查,判决宋乙偿还宋甲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07年宋乙不服,向利辛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细心的办案人员阅卷后发现,宋甲所起诉依据的安徽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契约的右下方放款人栏宋甲的印章下隐约有其它人的印章,于是把债权凭证提交到检察技术科进行文证审查,经检验鉴定,凭证上确实有村长韩某的印章。

利辛县检察院向市院提请抗诉。20089月法院再审后,依法驳回宋甲的诉讼请求,所有费用均有宋甲承担。宋甲不服,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94月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再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检察院抗诉的理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