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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检察:多措并举降低“案件比”
时间:2020-03-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比”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办案环节质量、效率、效果的直观反映。在全国检察机关进行了内设机构改革,推行捕诉一体化办案机制的大背景下,将“案件比”作为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之一具有重要意义。它将对办案质量、办案效率以及办案效果的考核有机的统一起来,为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近年来,利辛县检察院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降低“案件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一)全面细致审查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精准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首先,对于一些犯罪起数较多的案件,不仅仅局限于在符合逮捕条件的标准下进行审查,而是进行全面审查。然后,针对案件中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通过《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列出具体的侦查措施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在逮捕后两个月侦查羁押期限的前一个月,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沟通,询问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并督促做好后续的侦查取证工作,防止侦查机关在临近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敷衍侦查了事。这样做可以给后续的审查起诉工作减轻压力。同时,防止一些证据由于事过境迁灭失。例如,利辛县检察院在办理该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谢勇泉、丘宝彬等20人电信诈骗案时,涉案犯罪事实200多起,该院采取了以一个检察官办案组为主,其他办案组协助的办案模式办理。该案逮捕后,列出了详细的《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该意见书就各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所起作用以及漏罪漏犯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并在逮捕后定时与侦查机关联系,询问侦查进展情况,并就后续的侦查方向与公安机关商讨。最终,该案在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移送审查起诉。

    (二)积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争取时间。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又自愿认罪认罚的,快速审结,提起公诉,或者集中提起公诉,集中开庭审理,集中宣判。这样可以为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争取更多的时间。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事先听取侦查机关的意见,详细列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如果是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进行案件合议,多方听取意见后再形成结论。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及时跟踪侦查机关的侦查情况,同时积极引导侦查,防止期限届满时突击侦查。对于补查重报的案件要求案件承办人审核同意后再进行受理,并要求公安机关单独装订成册,方便查阅。例如,利辛县检察院办理的吴杰、孙明君等11件11人危险驾驶案,从受理到审结提起公诉,仅用了7天时间,为其他案件的办理争取了更多时间。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大数据功能,及时向办案人员反馈相关案件数据。利辛县检察院充分发挥办案系统的统计功能,及时统计各项业务数据,并将各项业务数据反馈给承办人员,使承办人员对各项业务数据了然于胸,督促他们及时调整办案方式方法。

    (四)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绩效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利辛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以及绩效考核的“指挥棒”作用,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及时向承办人员反馈实体和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改正。在年终的绩效考核中,对于办案质量好、效率高、效果好的员额检察官,将案件比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从而调动员额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

    (五)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将员额检察官向办案一线倾斜。对于办案任务重的刑检部门,利辛县检察院现配备了10名员额检察官,基本做到了一位员额检察官配备一位检察官助理以及一位书记员。这样可以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2018年至2019年,基础案中利辛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受理件数(1667件)占全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受理件数(6921件)的24.09%,而改变管辖件数26件只占全市件数866件的3%。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件数185件占全市1309件的14.13%;退回补充侦查件数360件占全市1814件的19.85%;被告人上诉件数210件占全市1198件的17.53%。由于以上数量较大的几项数据均远远低于全市检察机关的比率,因此案件比要低于全市检察机关案件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