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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院与县工商联共同出台《关于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时间:2014-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利辛县检察院与利辛县工商联会签了《关于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建立了10项机制,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一是积极转变执法观念,增强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自觉性主动性。要求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平等保护观念和主动服务发展意识,积极适应民营经济发展变化的新形势,自觉地把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摆到工作的突出位置,找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坚决打击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官商勾结垄断经营,利用管理职责向民企索要“好处”,滥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枉法裁判等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力度,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清道”。

  二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要求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打击、教育、查处、监督和预防等综合服务保障手段,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同时还要求各级工商联组织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好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服务和保障工作,通过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情况交流和信息沟通,及时反映民企诉求,关注民企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引导民企提高法律意识,守法经营,依法维权。

  三是强化社会综合治理,突出打击危害民营经济刑事犯罪的行为。要求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配合,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各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犯罪活动。突出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等犯罪。依法妥善处理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民转刑”案件。对于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以及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官商勾结垄断经营以及损害商业信誉、侵犯商业秘密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行为,该意见强调要依法惩治。对于如何办理民企内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抽逃出资等妨害企业经营管理秩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该意见也给予了特别关注。

  四是加强惩防体系建设,大力查办危害民营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该意见列举了几类查处的重点,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索贿、受贿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等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利益驱动,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民营企业从业人员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职务犯罪案件。

  五是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着力破除针对民营经济司法不公的藩篱。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涉及民企案件的法律监督,重点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枉法追诉等问题。对于公安机关滥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违法查封冻结扣押民营企业资金、账户、资产等问题,要依法监督纠正,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严肃查办。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民事、行政裁判、调解以及民事执行活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充分运用抗诉、检察建议、违法行为调查等多种手段开展监督。对民营企业经营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民事诉讼确有困难的,各级检察机关和工商联组织要积极支持起诉,支持民营企业依法维权。

  六是讲求执法策略方法,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的犯罪案件中,要慎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慎重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避免因执法不当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要准确把握、正确执行法律政策,处理好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与其经营管理的企业、限制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人身自由与保障其合法权利、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涉案财产与民营企业其他合法财产之间的关系,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合法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