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检察院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近日,利辛县检察院对涉嫌盗窃的刘某宣布了不起诉决定。“刘某,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将对你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你以后好好学习,好好生活,不要有心理负担。”在未检办办公室里,未检干警对刘某说道。
刘某生于1997年,2014年8月,刘某翻墙进入一户居民家中,窃取了价值4000余元的物品。案发后,综合考虑刘某状况及犯罪情节,利辛县检察院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1年。考验期内,刘某遵守管理规定,表现较好。今年2月19日,该院通知刘某前来,对其宣布不起诉决定。
由于案发时刘某是未成年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275条的规定,该院通知公安局对刘某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同时将刘某犯罪档案装订成册,加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字样,存入档案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查阅。
“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初犯多、临时起意多的特点,其可塑性强,经过教育挽救比较容易改正。”未检办干警说,“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影响其今后的升学、就业、参军、生活保障等,可以让他们重新开始生活。”
据悉,该院2013年8月以来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8人,对于其犯罪记录全部予以封存,对涉案未成年人和其家庭都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