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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及其它
时间:2014-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监督执行和遵守法律的情况,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具体内容是:

  (1)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及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2)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犯罪行为的法律监督。

  2、检察机关直接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它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即人大负责,并接受人大监督,它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检察机关的任务

  1、人民检察院通过先例检察权,打击一切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公共财产安全和其他犯罪活动以及犯罪分子,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3、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检察机关的职权

  1、刑事案件侦查权。受理对贪污贿赂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和立案侦查。

  2、逮捕权。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和对直接受理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

  3、起诉权。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和直接受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做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代表国家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4、侦查监督权。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侦查活动违法,有权通知侦查机关纠正。

  5、刑事审判监督权。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行为,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和裁定,有权提出抗诉。

  6、刑罚执行监督权。有权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提起抗诉。

  (四)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脂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义务:

  1、如实回答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五)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于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检察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义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六)证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