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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
人民监督员制度
时间:2009-05-18  作者:  新闻来源:安徽利辛 【字号: | |

    什么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它有什么重要意义?

  在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通过人民监督员依照一定程序对办案工作实行监督的制度叫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关于推及司法体制改革的指示,积极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来的,目的是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我国宪法第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也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实行人民监督员监督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在保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改变刑事诉讼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在办案工作中增设一个倾听人民群众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效形式,也是检察机关自身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

  自2003年9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在全国范围内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进行人民监督员试点。经过一年的试点工作,人民监督员制度初现成效。这一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改善了执法环境,促进了检察队伍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的重大转变。推动了职务犯罪的查处工作,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保障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事,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人民监督员如何进行监督?

  1、案件承办人在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 时 , 应当将《逮捕羁押期限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犯罪嫌疑人 , 同时告知其如不服逮捕决定可以要求重新审查。犯罪嫌疑人不 服逮捕决定的 , 应当自告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承办案件部门提出 并附申辩理由 。 承办案件部门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转 交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承办人员审查并 在三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维持原逮捕决定的 ,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并做好 接受监督的准备。

  拟撤销案件的 ,侦查案件部门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拟不起诉的 , 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并做好监督的准备。

  2、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有关案件材料后 , 应当在两日内审查完毕 , 认为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不齐备的 ,应当报经检 察长批准后 , 要求承办部门补充移送 ; 认为材料符合要求的 , 应当根据案情需要及时确定三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 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

  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 , 应当在人民监督员名单中依照排序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参加案件监督工作的人民监督员每次临时推举其中一人主持评议、表决。人民监督员在表决时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案件监督人员确定后 ,承办案件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监督 人员的名单告知本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同时告知其有权 要求人民监督员回避。

  3、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依照下列步骤进行 :

  (1) 由案件承办人员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 ;

  (2)由案件承办人员向人民监督员说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情况 ;

  (3)人民监督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员提出问题 , 必要时 可以听取案件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 , 听取有关人 员陈述、听取本案律师的意见 ;

  (4) 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 ,进行独立评议。评议后 进行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 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形成意见 , 表决结果和意见由办案部门附卷存档。

  4、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分别根据职责权限 , 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听取人民监督员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审查 后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 , 有关检察业务部门应当执行 ; 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 , 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 论 ; 检察委员会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 , 应当依法作出决 定。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不同意见。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时 , 应当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要求提请上 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复核工作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转交案件 承办部门办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核并反馈结果。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如何保障人民监督员的工作?

  1、检察机关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可以根据监督工作需要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 参加有关活动、了解检察工作情况。

  2、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 不得扩大或缩小案件监督范围 ; 不得诱导、控制、规避人 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 ; 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评议和 表决 ; 不得泄露人民监督员的评议和表决情况。

  违反前款规定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处理。

  3、对打击报复或者阻碍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 , 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人民监督员因履行职责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 等费用 , 由人民检察院给予补助 。

  5、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人民检察院设立人民监督员办 公室作为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