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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举行两场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时间:2021-12-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11月30日,利辛县检察院举行刘某某危险驾驶案、任某某涉嫌盗窃案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由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第一检察部主任冯杰主持,邀请县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利辛县公安局指派侦查人员到会说明情况、发表意见,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代表、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参加听证。


案情一: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年9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利辛县淝河大道与前进路交叉口处,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30.2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符合省院关于驾驶摩托车且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的情节,适用相对不起诉的规定,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案情二:任某某涉嫌盗窃案
2021年3月,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将被害人徐某停放在超市门口的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881元,涉嫌盗窃罪。因嫌疑人任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还赃物,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且涉案金额较少,嫌疑人任某某系初犯并患有精神疾病,可认定为情节轻微,建议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审查意见,对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详细说明,公安侦查人员发表了意见,听证员们就案件情况向办案人员或当事人发问后,进行了讨论并发表评议意见,表示检察院拟不起诉是对国家、人民的负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刘某某、任某某作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深刻反思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要全力弥补过错,今后努力工作,回报社会。

    此次公开听证会的举办,是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政策,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的体现,既起到了对涉案人员的教育作用,也提升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下一步,利辛县检察院将继续扎实开展检察听证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