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村支部书记,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近日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
李某现年51岁,原任利辛县阚疃镇宋圩村党支部书记。2011年至2014年李某任利辛县阚疃镇宋圩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本村新农村建设、计划生育、殡葬改革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共收受现金142500元及摩托车一辆(价值10800元),为他人提供帮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案发后,由于李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有立功情节,且退出全部涉案赃款,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